典例二——关于商品及服务税预扣税规则的应用
Derek在墨尔本拥有一套房产,而且他自2013年5月30日获取这个房产后,便一直居住在里面。此外,Derek并未注册商品及服务税。在2020年1月12日,Derek进入了一个以$1,100,000澳元将该房产卖给Clarence(一个无关第三方)的合同。与此同时,Derek收到了10%的存款(即,$110,000澳元)。该合同的条款允许有为期一个月的交易完成期(即,交易会在2020年2月12日完成),在这个时刻,Clarence被要求支付剩余款项$990,000澳元(即,$1,100,000澳元减去$110,000澳元)。
在以上情境中,在交易完成之前,Derek是否需要提供供应商通知给Clarence呢?
根据附录一的S.14-225(1),Derek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必须在交易完成之前就提供供应商通知给Clarence:
- 他提供了一个居住房地产的供给;以及
- 该供给与商业居住房地产无关。
更为重要的是,无论Clarence有无缴纳预扣税的义务,Derek都需提供供应商通知。而且,当预扣税规则不应用于该交易时,在这种情况下供应方通知里必须陈述清楚。
在这个例子中,根据附录一的S.14-250,Clarence无需预缴一部分的买价作为预扣税。原因是,Derek提供的不是一个应课税供给,交易中的房产也不是一个新的居住房地产或潜在住宅用地。据此,Derek需要在他的供应方通知里向Clarence清楚地陈述‘根据商品及服务税预扣税规则,该交易中没有任何金额需要被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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