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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税收话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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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篇)

  • 328-D细分条例(即,针对小型企业纳税人的加速折旧规则)

一个小型企业纳税人可能会选择在328-D细分条例中的加速折旧规则去计算折旧,而非选择条例40中的统一资本抵扣规则。一般来说,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该纳税人符合S.328-110中规定的小型纳税人:

  • 该纳税人有经营商业活动;以及,
  • 该纳税人和其相关企业的营业额之和小于$10,000,000澳元。相关企业是指由328-125和S.328-130中定义的‘关联实体’(connected entities)和‘分支机构’(affiliates)。

当纳税人作出采用328-D细分条例中的加速折旧规则的决定之后,可折旧资产将被划分进一个统一小型企业科目(small business pool)。这些资产将被有效的视为一个个单独的可折旧资产,并且基于一个递减价值基础进行折旧。一般来说,折旧率是30%,对于当年新获得然后分到该科目的资产来说,折旧率为15%。

对于低成本资产,将会被立即抵扣,而不会被划分进这个一般小型企业科目中。当一般小型企业科目的余额低于低价值资产科目时,该科目余额也可以被立即抵扣,然后余额将减少至零。以上参见S.328-180,S.328-210和下篇博文中的税务贴士。

重要的是,某些可折旧资产不可以用328-D细分条例中的加速折旧规则。这些资产被列在S.328-175中,并且通过折旧资产租赁(depreciating asset lease)出租给其他实体的资产也包括在这些资产中。折旧资产租赁是指并非通过一个租购协议(hire purchase agreement)或短期租赁协议(short-term hire agreement)而获得资产使用权的租赁。以上参考S.328-175(6)。

需知,当可折旧资产的获取或使用目的不是单纯的应课税目的(即,要么用于纳税人的商业活动,要么用于赚取他们的应课税收入)时,这些规则的应用可能会有调整。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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