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别残障信托的背景下,主要住宅豁免通常适用于该信托为主要受益人的利益所拥有的住宅,但前提是这个主要受益人需将该住宅作为主要住所。在该法律领域也进行了一些变动,以确保如果主要受益人直接拥有这个住宅,主要住宅豁免也能以相同的方式应用于特别残障信托。
在这些新变动下,主要住宅豁免将不再适用,如果:
- 在与这个被特别残障信托拥有的住宅相关的资本利得事件发生时,主要受益人是外国居民(除非这个主要受益人满足“生活事件测试”(the life events test));或
- 主要受益人在其死亡时是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居民,且与这个被特别残障信托拥有的住宅相关的资本利得事件发生在主要受益人死亡之后。
参见S.118-218(5)和S.118-225(5)。
而且,如果,在死亡的时候这个主要受益人属于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居民,任何由特别残障信托代表主要受益人持有住宅时所累计的主要住宅豁免的组成部分,将无法应用到在主要受益人死后获得该住宅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新受益人的成本基础和降低的成本基础的第一个要素与在死者临死前由特别残障信托拥有的住宅的成本基础相同。参见S.118-225(5),S.118-227(1)(ca)和(3)。
这些修正确保了主要住宅豁免应用于代表主要受益人持有住房的特别残障信托的方式与其应用于持有住房的个人的方式一致。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奇思妙税日程表进行咨询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