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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税收话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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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小提示——关于那些用于营造气氛或者氛围的物品(续)

主要成本法可有效地计算折旧额,其假设是折旧资产的价值在其有效寿命内均匀地减少。另一方面,根据减值法计算折旧时,假设则为折旧资产的价值在其有效寿命的早期减少较多(而在后期减少较少)。详情请参考第40-70条款、第40-72条款和第40-75条款。

纳税人大体上有权对折旧资产的折旧额进行扣除(按主要成本或减值法计算),但要根据该资产在其生产业务中所使用到的比例(或获得其应税收入)。详情请参考第40-25条款。

折旧资产的成本如不超过以下数额,可立即进行折旧额扣除:

300澳元(对于不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来说)或100澳元(对于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来说)。详情请参考第40-80(2)条款及业务声明行政法律(Practice Statement Law Administration PS LA 2003/8)。

此外,在第40-82条款中广泛地允许 “中型企业”(即,总营业额少于5,000万澳元但不少于1,000万澳元的企业) 在2019及2020财政年度就那些成本少于30,000澳元的折旧资产申请立即扣除,但这些资产必须是在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里首次购买及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第40条款包含其他更具体的、可能适用于特定折旧资产的折旧规定(例如,第40-F分条款,适用于某些基础生产的折旧资产)。在适用的情况下,相比主要成本法和减值法下的这些标准折旧计算(如上所述),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一般会被最优先考虑。详情请参见第40-50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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