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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sion 7A相关话题(一)- 法规背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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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chandani案(Abichandani V FCT [2019] AATA 4296)中,行政上诉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裁定,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7A分部(Division 7A,之后简称Div. 7A),公司向其股东及关联实体提供贷款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会被视作进行了分红。

该案阐明了以私人公司为渠道,为掌控该公司的人提供其个人商业行为或私人事务上财务帮助危险性(也就是说,在该公司的账户中同时混杂了纳税人的私人事务以及公司事务)。该案也很好地警示了在应对Div. 7A相关问题时,需要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后果严重。

请注意,除非另有标注,关于本话题的博客更新中所提到的法规参考均是针对《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

 

贷款

109D(1) 条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私人公司(包括不在澳洲成立的、或是未在澳洲开展业务且管理层不在澳洲的公司)将被视为向某实体进行了分红:

  • 该公司在财年内向其股东(或股东关联方)提供了贷款(或是可以根据相关具体情况,合理地认为公司提供贷款是因为该实体在某个时间段曾是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原因)。

除了第S.109D(3)条中“贷款”的定义以外,还包括款项的转移实质上产生了贷款的交易(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交易)或是任何形式的财务便利,以及向该实体支付款项(如果其中包含有明示或暗示的款项偿还义务)。

 

  • 贷款在相关财年的“递交日”来临前未被还清。(“递交日”的定义是在提出该笔贷款的财年中,公司纳税申报表的递交截止日与实际递交日中的较早者。这是一个经常被使用的重要概念,为了不会触发 7A中的相关后果,在递交日前必须采取措施(例如,贷款于递交日前已被还清则不会触发Div. 7A))。

 

  • D分部(Subdivision D)中所提供的例外条例未阻止该公司派发分红。其中可能有数个潜在的例外条例可以适用,但是与本主题关联度最大的条例是关于商业贷款的,也就是符合规定的贷款协议将不会触发“分红”。除了其他一些事项外,还要求贷款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形式在“递交日”前进行签订,并且必须就该贷款支付最低利息和本金还款。

根据第S.109D(1)条,假设公司被认定为支付了“分红”,那么S.109D(1AA) 则指出分红的金额为在本财年的“递交日”来临前仍未被偿还的贷款金额,并且该金额将以公司的可分配盈余的水平为上线,具体计算详见第S.109Y条。

 

 


Tags: Division 7A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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