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向公司偿还了贷款?
在斟酌“偿还”一词原本的含义(意味着还清借入的款项)时,行政上诉法庭认为有必要审查公司账户,以判断那些被用以支付股东私人事项以及生活用品的款项是否已被偿还。在这方面,行政上诉法庭在发现了相关财年中,关于总分类账的两个重要层面。
第一点,除去某些可能与生活用品等的退款有关的零散账户外,没有任何与偿还贷款有关的款项出现在总分类账中。即使总分类账中的某些款项的记账方式或许有利于为其股东提供辩解理由,但是这些款项的描述与股东贷款的偿还无关,仅与董事费用或其他贷款有关。
第二点,在公司的账本中,除了“股东贷款账户”账户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账户以明确的形式记录过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贷款。
除此之外,上诉行政法庭还指出,如果计入公司账户的款项旨在减少某些账户(例如,董事费用)的余额,或是为了偿还股东贷款,那么没有任何理由不将这些特定款项记入应记的账本中。也就是说,如果该款项着实是为了偿还股东贷款的话,那么为了清晰地呈现具体余额,将这些款项计入“股东贷款账户”中应该是一件易如反掌的事(并且合乎常理)。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被执行。
基于以上理由,行政上诉法庭判决其股东于2012与2013财年内并未偿还从公司获得的贷款。
纳税人在这一问题上向税务官员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其未考虑与股东贷款相关联的数个“子账户”。但是,行政上诉法庭表示,在这些所谓的“子账户”与“股东贷款账户”间并未发现存在任何关联。并且,在这些“子账户”中并未发现任何看起来与股东贷款有关的交易记录或是偿还记录。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奇思妙税日程表进行咨询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