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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sion 7A相关话题(四)- Abichandani案件背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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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向合伙企业提供了贷款

该公司向纳税人的合伙企业分别于20112012384975澳元)以及2013420990澳元)年提供了贷款,这一点毋庸置疑,但问题在于2011630日当天的具体贷款结算额是多少。

纳税人声称具体金额为543925澳元,而税务官员则认为是为218825澳元。其中的差额325000澳元可能“并不会那么凑巧地”刚好等于合伙企业于201161日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提取的贷款金额。

其中的解释可能是因为税务局并没有就2011财年对其提出审查,所以纳税人表示贷款发生于2011年而不是20122013年。

金额为32500澳元的贷款被用于购买一处房产放在其合伙企业名下,并且该贷款金额分别于2011年、2012年已经2013630日仍保持着“已提取”状态。纳税人声称,自201161日后,来自NAB的贷款转移到了公司的名下,而不再位于合伙企业的名下(也就是说,该项贷款被纳税人的合伙企业转移给了公司,使得2011630日年终结算时的贷款金额上升至543825澳元)。

实际上,纳税人认为由于325000澳元的NAB贷款已经被包含在了公司2011年之2013年的年终贷款结算额中,并且在此期间所欠贷款总额已减少,减少的金额因此降低了向合伙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总额(因此,向纳税人提供的贷款余额于2011年有所减少,并且在2012以及2013年偿还了其中部分贷款,另外在此期间纳税人没有再降低额外贷款金额)。

但是,税务官员对此表示了反对,认为325000NAB贷款由20131231日左右被偿还来看,该贷款应被视为其合伙企业的贷款而非公司的债务如果这一处理是正确的,那么公司于2011630日的年终贷款额应为218528澳元(543825澳元减去325000澳元),并且2012以及2013年的贷款额应被降低。

纳税人未能向行政上诉法庭提交任何有效的客观证据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法庭表示

  • “如果该项贷款着实转给了公司的话,那么获取澳洲国民银行的同意以及其他书面文件证据应该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再加上贷款的转移是一项真实存在的交易,不应仅是在账本中记账而已,因为除了别的某些条件外,还需要获得贷款人的许可”
  •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贷款转移的论点并不成立,其本质可能只是账本上的记账而已”。

如此一来,行政上诉法庭对税务官员的判定提供了支持,并认为公司于2011630日向合伙企业提供了金额为218825的贷款。这一判定结果使2012财年的贷款总额增加了为166150澳元(至384975澳元),2013财年的总额增加了36018澳元(至420993澳元)。更进一步讲,由于这些贷款未被还清或是依据S.109N附加相应条款,因此根据S.109D中的规定,这些贷款被视作公司于20122013年提供的分红。

 

 

Tags: Division 7A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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