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Division 7A相关话题(五)- Abichandani案件背景(三)

0 Comments

 

公司是否向其股东提供了贷款?

20122013财年公司的总分类账中包含了一个“股东贷款账户”,行政上诉法庭认为其中披露的内容反映了在这两年中,公司向股东提供的数笔款项信息,并且这些从公司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与家庭方面的开支以及私人开销有关。

通过对照“股东贷款账户”的期初与期末余额,可以确定20122013财年间向股东提供的款项分别为106512澳币以及80350澳币,税务官员依据S.109D条将这些款项归类为公司分红。然而纳税人在这方面提出了异议,因为:

  • “税务局只考虑了生活费、非优惠性供款以及某些个人贷款的偿还(原文如此),并未考虑为这些生活费向公司进行供款,例如董事费/分配收入或是来源于出售主要住宅的收入”。

例如,纳税人提出,使用公司信用卡对个人支出进行的支付(例如,购买日常用品),其中的款项代表了公司向该纳税人支付的董事费用。

在此基础上,纳税人还指出,应在各财年末对公司的账本进行对账以算出公司与股东间的净欠款额。

但是,行政上诉法庭在判定纳税人在公司账户中的私人开销为贷款这一方面时没有任何异议。这是因为“除了通过提供日常开销款项来支付董事费用这点并不合理外”,这并不是公司账户中实际处理这些款项的方式。通过对照在总分类账中通过个人以及家庭开销的特征才得以识别它们。更进一步来讲,行政上诉法庭指出,第S.109D条未将注意力集中于在年末通过组合借方和贷方,来判定股东净债务或是向公司提供的净出资这一问题上。

本话题所关心的仅为贷款的具体数额以及具体的偿还额。也就是说,无论是股东权益还是对公司的出资,这些对于S.109D来说都无关紧要。所以行政上诉法庭得出结论,认为公司替股东支付的日常开销应被视为向其提供了信贷,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被归类为“董事费用”。

 

 

Tags: Division 7A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