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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四)- 出售细分后院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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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细分后院的出售?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主要住房和租赁房后院的细分。出发点应考虑是否有任何建议使纳税人以细分后院并将其出售的目的购置房产(即使纳税人同时有居住或租赁的目的)。例如,可能会询问一下问题,纳税人过去是否有进行土地细分或类似交易(包括通过另一实体),或者纳税人是建筑商或者与建筑业有关的其他人(例如:房产中介)。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可能会将作为盈利计划一部分的利润进行征税。

但是,很有可能辩称该交易不是“商业性交易”。在XTJT v FCT [2013] AATA 936案中,尽管纳税人有与开发土地有关的营利意图,但由于土地的性质(情感价值)和收购(家庭交易), 该交易不属于完全商业性构成盈利计划。如果没有牟利意图收购土地,则纳税人可以放心依靠Statham案的决议;该细分应该被视为 “仅变现资本资产” 。(广义上)纳税人将活动(水,污水和道路)限制在议会要求范围内,以确保最少的个人参与度,并聘请房产中介来营销和出售该地块。

课税小提示-后院细分涉及建造

如果纳税人在出售前(包括通过独立交易商)安排在细分的后院区域建造房屋,则税务局称其为盈利计划。此外,即使纳税人之前并未进行过这种性质的房产开发,处理方式也是如此。如果纳税人在出售前将新建的房产租赁出去,则分析将变得更加复杂。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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