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案例凸显了申请资本收益的FITO(海外收入所得税抵扣foreign income tax offsets)的弊端--Burton的案例
在Burton一案中,联邦法院考虑了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在计算其FITO申请时,是否允许将出售在美国投资获取的资本收益所支付的美国税款全额包括在内,而在该案中,由于适用百分之五十的CGT折扣,只有部分资本收益在澳大利亚需要纳税。
大致来说,Burton案的相关背景如下:
- 在2011至2012财年,澳大利亚居民Burton先生因其澳洲全权信托出售在美国持有的三项投资而获得资本收益;
- 纳税人个人有责任对其资本收益在美国依法纳税。其中美国税法规定,出售长期投资产生的资本收益按15%的优惠税率纳税,所有其他情况按35%的普通税率纳税;
- 同时澳大利亚对资本收益也实行优惠税率,即对资本收益只按纳税人的全额边际税率征税。也就是说,由于适用CGT一般折扣50%,只有一半的资本收益需要纳税。该纳税人还有权享受FITO,在这方面,他要求将在美国支付的所有税款作为澳大利亚税款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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