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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外收入所得税抵扣的话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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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本收益税的所得税抵扣

根据澳大利亚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居民纳税人一般需要对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然而,如果纳税人已经为一笔也应在澳大利亚纳税的个人所得支付了海外的所得税,那么他们就有权根据1997年《ITAA》第770分节,以不可退还的FITO(海外收入所得税抵扣foreign income tax offsets)的形式获得双重征税的减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来源于海外资本收益,则可能会产生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我们将逐一进行说明:

  • 在纳税人海外资本收益仅有部分需要在澳大利亚纳税的情况下 - 最近联邦法院在Burton v FCT [2019] FCAFC 141案(Burton案)中审议了这个问题。在本案中,由于纳税人已经在美国支付了全额的资本收益税,而这些资本收益在澳大利亚仅有50%的应税额(适用CGT一般折扣50%);
  • 在存在未征税的海外资本收益的情况下 - 纳税人可以申请的FITO可能受到限制(即上限)。在计算FITO限额时,某些海外收入被排除在外,可能会导致FITO额度变低。在这方面,澳大利亚税务局最近发布了一项税务决议草案TD 2019/D10,其中列出了初步意见,即在计算FITO限额时不排除未征税的海外资本收益。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讨论,以及阐述FITO对有关海外资本收益产生的实际影响。在文章中,所有法案及条例都来自ITAA 1997,除非另有说明。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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