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FITO的限额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如果纳税人缴纳的海外收入所得税超过1,000澳元,并且纳税人不希望使用1,000澳元的最低限额,那么他们就必须重新计算其FITO(海外收入所得税抵扣foreign income tax offsets)。纳税人的FITO限额通常是根据税法S.770-75来确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其计算方法为:
- 纳税人在该财年应税收入所产生的税额(包括医疗保障税和附加费);减去
- 任何可以被除外的收入所得(excluded income)以及任何抵扣项(deductions)
税法第770-75(4)(a)条规定,在计算FITO限额时,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不包括以下收入(即:被除外的收入所得 – excluded income):
- 所有可以用来产生抵税额(tax offset)的海外收入所得;以及
- 澳大利亚来源以外的任何普通收入或者法定收入
税务贴士 – 将海外收入排除在外可能导致FITO申请额变高
在实际应用中,正因为税法第770-75(4)(a)条中排除了一些收入所得,使纳税人能够申请的FITO额度变高,从而增加了纳税人能够申请的FITO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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