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申请FITO(海外收入所得税抵扣foreign income tax offsets)
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Burton案主要涉及当纳税人只获准就在美国支付的全部资本收益缴纳部分FITO,而该资本收益只有部分需要在澳大利亚纳税时,他是否会遭受双重征税。与此相关的是税法第770-5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双重征税:
你已为你的应税收入中包含的金额支付了海外所得税;和
你还将就同样的金额缴纳澳大利亚所得税。”
FITO是澳大利亚对相同金额的双重征税提供减免的机制。根据税法S.770-10(1)条:
“你有权在某一财年获得海外所得税的税收抵消。如果你支付的海外所得税金额是你当年应税收入中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则该年的海外所得税可计入抵税额……”
“如果你在该财年已就部分非应税非免税收入(non-assessable non-exempt income)和部分应税收入的金额缴纳了海外所得税,则只有海外所得税的一个比例份额(与应税收入部分相对应的份额)才会被计入抵税额....。”
就上述目的而言,“海外所得税”的定义大致是指外国法律所征收的与澳大利亚所得税基本相当的税种。也就是说,它必须是对收入、利润或收益(无论是收入性质还是资本性质)征收的税种,或者是双重征税协定所涵盖的任何其他税种。请参考S.770-15(1)和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文件《海外所得税抵消规则指南》,其中包含了符合FITO条件的外国税种清单。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奇思妙税日程表进行咨询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