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案例凸显了申请资本收益的FITO(海外收入所得税抵扣foreign income tax offsets)的弊端--Burton的案例续
- 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由于纳税人的资本收益被扣减了50%,因此在美国支付的税款中只有50%能够被计入FITO。因此,澳大利亚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税务评估进行了修正,拒绝了纳税人所要求的全额FITO,具体如下:
- 对于纳税人在2011财年的申请,50%的FITO申请被拒绝,理由是资本收益在CGT一般折扣下减少了50%;
- 对于纳税人在2012财年的申请,有超过50%的FITO被拒绝,这反映了纳税人(不相关)资本损失和CGT一般折扣的应用;
- 纳税人对修正案提出的反对意见被澳大利亚税务局驳回,理由是税务局对第770-10(1)条规定的FITO的权利何时产生的解释。澳大利亚税务局在ID 2010/175号文件中概述了其在这方面的观点,并指出:
“如果澳大利亚居民对全部海外资本收益缴纳海外收入所得税,但由于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间的税收折扣,因此只有50%的收益被列入澳大利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而另50%的海外所得税被计入1997年ITAA第770-10(1)分节规定的海外所得税抵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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