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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外收入所得税抵扣的话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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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Burton v FCT [2018] FCA 1857一案是纳税人对税务局就2011年和2012年部分驳回他的FITO申请的修正提出的上诉。大体上,纳税人认为,由于不允许他将全部资本收益的美国税款全额计算在内(即包括在澳大利亚未被征税的部分所支付的税款),这实际上造成了对同一资本收益的双重征税。

相反,税务局认为,双重征税发生在纳税人对同一金额同时缴纳海外税和澳大利亚税的情况下。在此基础上,根据定义,不包括在应税收入中的金额(即因适用资本损失和CGT一般折扣而产生的资本收益部分)不能被视为双重征税。

法院考虑的主要问题是,根据第770-10(1)条的措辞,纳税人是否就其应税收入包括的全部或部分金额缴纳了美国税取决于如何正确解读第770-10条中的规定。

纳税人就第770-10(1)条的正确解释提出的主要意见是,有关资本收益的全额已包括在其相关财年的应税收入中,因为它们是计算应税“净资本收益”的一部分。对此,他指出,两国对长期资本收益的征税方式相似,但采用的方法不同(即美国对全部资本收益按优惠税率征税,澳大利亚只对一半收益按全额征税),纳税人认为“机制上的差异不是允许双重征税不被免除的理由”。正基于此,纳税人认为他在美国就资本收益支付的全部税款应计入他的FITO,以避免双重征税。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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