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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土地’’的持有成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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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日,《财政法修正案(2019年税收诚信和其他措施1号)》法案实施了旨在限制对’’闲置土地''(广泛意义上指没有使用合格的实质性和永久性结构的任何土地)的所得税减免。对于许多房产所有者而言,这些新规定将严重影响现金流量,尤其是在建造和大修出租房屋和/或营业场所时。

在一定程度上,“闲置土地”的持有成本(例如,利息,利率,保险,土地税和维护成本)可抵扣(即:根据《所得税评估法 1997》的S.8-1)。如果房产用于(或打算用于)获得或产生应纳税收入,《所得税评估法 1997》的新规定S.26-102拒绝这些抵扣,前提是这些扣除在发生之时,在该土地上不存在合格的实质性和永久性结构(除某些情况外)。

这项新的’’闲置土地''措施适用于201971日或之后(即:从2020收入年度起)发生的与持有土地有关的成本,即使该土地是在该日期之前首次持有的。重要的是,使用“持有土地”一词意味着修正案仅限于土地所有者。因此,此条款同样适用于承租人,因为根据租赁条款,承租人将被视为拥有土地。

有关闲置土地“开展业务”的例外情况

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在依靠纳税人关于其意图是否真正持有空地以产生应纳税收入的主张时克服合规性和管理困难。

然而,重要的是,新规定包括(除其他例外)“开展业务”例外情况。此例外意味着S.26-102不适用于使用“闲置土地”或可用于开展业务的范围。这包括由纳税人(即:土地所有者)或指定的相关实体从事的业务。此外,由于参议院的最新修正案,如果“空地”按公平原则出租以用于任何业务(即:不仅是纳税人或相关实体的业务),还适用于其他业务的例外情况。请参阅S.26-1021)和(9)。

2019年财政法修正案(2019年税收诚信和其他措施1号)条例草案》还进行了其他修订,并在随附的《补充解释性备忘录》(SEM)中进行了解释,旨在为原规定的许多无法预料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包括主要生产商和其他“空地持有者”,由于特殊情况(即: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发现自己受到新措施的影响。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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