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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合资企业开发房产(三)- 构建替代方案:“利润分享”安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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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或多个合资企业参与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当事方一旦对土地拥有“决定权”,则可能需要将其在土地中所占的份额作为营业库存

这可能会影响到在开发过程中扣除支出的时间,以及可能在实际出售土地之前掌握原始所有者的收益。

因此,符合一方(或所有方)的利益是确保土地的决定权不会从土地所有者转让给另一方。如果土地所有者简单地聘请建筑商建造单元房并签订合同以支付这些建筑服务,则可以出现上述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不会成为建筑商的营业库存(因为他们对该土地没有持有“决定权”)。这也确保了建造商可以在发生抵扣时(例如,向分包商付款)要求抵扣。

这种安排的最初问题包括,建筑商可能无法从出售单元所获利润中受益,并且土地所有者可能需要向建筑商付款(例如,在土地所有者收到任何有关房产出售的款项之前)。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商业风险将由土地所有者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能不愿向建筑商付款(可能是从借款中支付此类款项),无法确定出售收益足够与否。为了满足建筑商和土地所有者的需求,他们可能反而订立合同协议:

据此:

  • 建筑商同意为开发项目提供资金,并且直到房屋出售才会支付;
  • 土地所有者同意向建筑商支付一定的款项,该数额应占房屋最终出售所获利润的比例。

 在制定这样的协议时,重要的是要确保当事方不会无意间建立合伙关系,以及确保向建筑商支付的任何款项不涉及利润以外的款项(对土地所有者而言不可抵扣)。尽管这样的安排可能看起来像是“利润共享”(这是合伙关系的典型特征),但必须明确的是,该种安排的形式和实质是建筑商已同意以可变费用进行建筑服务。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不与建筑商分享利润,而是为服务付费,而这些服务要等到房屋出售后才能计算出来。

但是,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计算付款的公式,否则就可能存在将这种安排视为一种利润分享的风险。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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