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关于利用合资企业开发房产(三)- 合资企业的税收处理(二)

0 Comments

 

何时应将合资企业用作房地产开发的结构形式?

房地产开发是可以真正利用合资企业结构进行的为数不多的商业活动之一,因为房地产开发允许各方分享活动产出,而不是分享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或利润(某些其他行业通常雇用合资企业,包括采矿和初级生产)。

合资企业对于涉及不相关方的房地产开发十分有用,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通常会为房地产开发带来不同的资源和技能,并且他们同意每个人都将有权享有最终开发项目的某些部分,并且每个人都将保留各自独立的税收待遇和责任。各方也有自己选择的实体参加合资企业。

然而,也可以在“家庭内部”进行联合开发,例如通过将土地所有权实体与建筑实体分离。

在合资企业中开发土地时,只有一方是土地所有者,当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向其他投资人提供该土地的权利,这很可能等于该土地的所有权。如果这些权利赋予其他投资人对该土地的“决定权”(即:处置土地的权力),并且该风险投资人从事土地开发业务,则该土地(或细分的土地)将成为交易现货,即使尚未从土地所有权实体转让给他们。《所得税2670》中讨论了“决定权”的概念。这可能意味着开发商实际上将无法扣除产生的费用。

根据S.70-153),如果与购置某项营业库存有关而发生支出,且该项目在该年度内未成为纳税人交易现货的一部分,则该支出直到成为纳税人交易现货的一部分的年度时才会进行抵扣(即,扣除额将有效地递延至不再拥有该交易现货)。

换句话说,如果支出与开发商进行核算到630日的营业库存无关,则无法扣除。

此外,如果土地所有者还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那么决定权转移可能会导致土地不再是交易现货,因此,他们手中的收益所得的时间早于最终销售日期。

因此,这对于双方来说可能是个问题。因此,如果该形式授予(或未来授予)土地在建筑实体中的处置权,则他们可能更喜欢其他形式。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