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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合资企业开发房产(三)- 合资企业的税收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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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所得税目的,非法人型(非股权)合资企业不会提交纳税申报表。相反,各合资方都要提交自己的纳税申报表,包括他们各自所占的开支扣除额,以及每个人都应根据其产出所占的份额进行单独征税。也就是说,各合资方要单独纳税,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税收结果(特别是,这种税收处理与合伙关系的税收处理有所不同)。此外,合资企业的每个参与者还必须分别对其生产的应纳税品和进项税抵免进行会计处理(除非合资企业已注册商品及服务税,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特殊规定)。

通常,在合资企业结构中,合资方做出各自的贡献(即:现金,资产和/或专业知识),并适当分配最终产品的份额。因此,每个合资方都可以独立于其他各方拥有自己的资产份额,产生自己的支出,获得所属收入并入账。例如,合资企业中的每个参与者都需要确定从合资企业中获得的收益是来自营业库存的出售,计入资本账户还是作为盈利计划的一部分。

如果合资方未开展业务,则该土地将不作为营业库存,出售土地所得收益将仅作为资本资产的变现(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资本增值税负债),或作为盈利计划的一部分。每个合资方将被允许根据其个人支出和情况申请扣减。某些抵扣将对所有合资方通用,而其他扣减项将取决于每个合资方的个人情况和合资协议。

税收小贴士–有关合资企业的特殊消费税规定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51部分的规定,在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合资企业的当事方可以被视为一个以消费税为目的的单一实体-称为“ GST合资企业”。各方必须提名其中一个人或第三方作为商品及服务税合资企业的经营者,然后由此人负责对商品及服务税合资企业的任何供应或收购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每个纳税期间提交一份业务活动报表。目的是仅由一个实体(运营者)为简化内部交易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如果土地所有者和建筑商有商品及服务税合资企业(建筑商被指定为合资企业经营者),则合资企业经营者向土地所有者提供的任何供应(例如:建筑服务)均不视为应税供应(因此,土地所有者将无权就收购获得任何进项税抵免)。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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