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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合资企业形式开发房产(二)- 合资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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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的定义在《商品服务税裁定2004/2》中进行了讨论:“什么是以商品服务税为目的的合资企业?”。尽管这是涉及商品及服务税的裁决,但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所得税(和其他)目的的情况。在此裁定中,税务局声明合资企业是两方或多方之间的一种结构形式,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分享产品或产出(例如:已开发的地块),而不是销售收益或利润。
  • 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协议
  • 特定的经济项目(例如:特定的开发项目)。
  • 参与者享有共同控制权; 以及
  • 参与者通常根据合资协议来分担成本(例如:每个参与者产生各自的费用和负债,筹集资金并对个人债务负责)。此外,S.995-1将“非股权”合资企业定义为“专员满意的安排是合约协议:

           a.‘’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从事受双方共同控制的经济活动,以及
           b.为达成当事方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为所有当事方的共同或集体利润所采取的安排形式。”

当两个(或多个)当事方聚集在一起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行开发时,他们必须谨慎行事,以免最终形成合伙关系(即:普通法合伙关系或税法合伙关系),因为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和资产保护结果(以及消除了适用于合资企业以商品及服务税为目的的特殊规则的可能性)。普通法合伙关系是由合伙人经营但不包括公司在内的一种人员关系。如果协会成员共同获得收入,则存在税法合伙关系。有关这一点的讨论,请参阅《商品服务税裁定2004/2》的第44段。

合资企业的参与者了解了合资企业与合伙关系的区别后,通常会签订合同协议,其中载明了安排的细节,例如哪一方负责什么。但是,该裁定提出当事方之间的实质关系,对于确定属于合伙关系还是合资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协议表明参与者尚未建立合伙关系的这一事实并不是决定性的。税务局将审视关系中的所有情况。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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