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房地产开发可由两个(或多个)当事方(相关或无关)进行,他们可能扮演不同的角色。 这些当事方常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聚集在一起。 以合资企业形式进行开发的主要优点之一是:避免了合伙关系中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合资企业既可以成立为法人型合资企业(例如,开发是在由合资方共同拥有的公司结构中进行的),也可以是非法人型合资企业,有时也称为“非实体”合资企业( 例如,信托和个人可以共同进行开发项目,而无需创建新实体。
非法人型合资企业通常不被视为税收或商品及服务税的实体。也就是说,参与合资企业的各方分别应对适用于其交易的税收和消费税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出于商品及服务税的目的,如果合资企业满足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51-A细分的要求,则他们可以注册消费税的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名的合资经营者会考虑合资经营产生的商品及服务税。合资企业只能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案或规定中指定的目的注册为消费税合资企业。这样的目的之一是“建造……住宅或商业场所”。请参阅商品及服务税法规51-5.0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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