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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合资企业开发房产(三)- 构建替代方案:“利润分享”安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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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在许多情况下,土地所有者仅会在最终出售时意识到其土地的价值,但在此期间可能需要向建筑商支付“进度款项”,因此当事方需要仔细协商向建筑商付款的时间(可能会使土地所有者长期“赔钱”)。

解决此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建筑商在开发过程中向土地所有者“贷款”,并以商业利率和抵押房产的方式收取(以及应计)利息。“贷款”(加上应计利息)将从出售土地的收益中偿还给建筑商(这可以随着出售已开发房屋而逐步完成)。这确保了土地所有者可以在不处置土地的情况下“先期”获得土地开发使用费。

土地所有者可以在资本账户中确认收入吗?

根据协议的条款,这种类型的安排可能允许土地所有者以资本账户中资产的“纯粹变现”形式出售房产。

显然,这将取决于土地所有者的确切活动,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对开发的参与程度以及与开发商的协议。例如,建筑商可以提出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固定金额(也许基于项目开始时土地的价值)以获取开发和出售房产的权利。这样,开发商将承担所有开发风险,同时还要接受开发项目的回报。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将很少参与开发。从建筑商的角度来看,它可以在不购买土地的情况下获得土地进行开发(即:它不是营业库存,实际上完全是资产负债表外项目),并且无需缴纳印花税。

或者,可以改变安排,使土地所有者更多地参与开发,或调整利润的“共享”(尽管应该指出的是,这将使人们更难以辩称土地所有者的任何出售完全是计入资本账户)。

 

 

关于利用合资企业开发房产(三)- 构建替代方案:“利润分享”安排(一)

关于利用合资企业开发房产(三)- 构建替代方案:“利润分享”安排(二)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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