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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sion 7A相关话题(七)- Abichandani案件背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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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管养老金(SMSF)提供的非优惠性缴款

纳税人在写给税务官员的一封电子邮件中指出,单位信托中的单位转移(由公司向其自管养老金)代表了个人对其自管养老金的非优惠性缴款。尽管其中的计算依据并不清晰,但这些单位的价值被认为是68370澳元。税务官员表示,根据第S.109C条,这些缴款应被视作分红款项。

然而纳税人则认为这些款项不应被视为分红款,利于是因为这些款项是向自管养老金进行的汇款,而不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的支付。

但是行政上诉法庭表示,税务官员将该缴款视作分红来处理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为,第S.109ZDS.318(1)(d)指出,“款项”的范围包括财产的转移,以及“关联方”的范围包括与股东有利益牵连的信托受托人(纳税人是该自管养老金的成员)。在这一方面,行政上诉法庭得出结论,认为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旦满足,即便对公司账户进行操作上的更改,也无法改变这一款项的本质。

 

总分类账中的记录是否足以为相关的交易提供证明?

在Abichandani案件中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纳税人未能就其公司账目中的各项交易记录提供原始证据,予以支撑其账目记录的真实性。并且该公司的账目并未受到审计或是由第三方进行记录。纳税人无法就公司账目中为何参杂了私人事项以及合伙人事项而提供合理解释。

由于公司总分类账中2012年与2013年的交易记录的可信度未得到进一步的证实,上诉法庭表示其无法将总分类账中的内容视作相关交易的证据支撑。在这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总分类账中的会计分录能够为某交易提供记录与证明作用,但是会计分录本身并不能为该交易提供证据支撑。

 

 

Tags: Division 7A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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