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出售长期持有的用于租赁的房产并不总是记在“资本账户”上
在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出售用于租赁/投资目的的,应仅对资本资产的变现进行征税(即:仅通过“资本账户”),无论该房产是否已经翻新或改建。这是因为通常不以牟利为目的而购置房产,也不会在购置后将其投机用于盈利计划。
针对该情况,在处理房地产时,通常存在营利意图,即纳税人有意从出售中获利而不是以投资或私人目的收购房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出售用于长期租赁目的的房产仍然构成了盈利计划或业务的一部分。实际上,当仅涉及房屋建造时该问题通常才会产生。
下面的A案例有助于处理因出售用于租赁目的房产而在出售前一段时间内产生的利润。
(A)August v FCT [2013] FCAFC 85 案
活动说明:该案有关长期购置土地。 土地上的一些房产进行了翻新, 也有新房屋建起,寻求了租户(并签订了租赁协议)。随后出售了房产以及一个“地带”。
结果:盈利计划
评论: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是一项长期投资(Melba Shops的租赁期至少为2年,在某些情况下长达8年)将被视作一项盈利计划,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纳税人有购置和开发地带的主观意图。因此,尽管可以进行此类交易并将其作为长期投资持有,但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和法院根本不认为这是纳税人的意图。
August 先生在此案中有两个问题。首先,作为证人,法院发现他所提供的有关购置和出售Melba Shops意图的证据是被修饰,夸大,和前后矛盾的。他在过去有进行过同样的土地开发业务。这些事情很重要,对此,法院认为房产交易是一项盈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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