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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二)- Kratzmann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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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用先例-Kratzmann案的决议 (二)

在August案中,联邦法院审议的一项交易是收购一大块土地('Hume Property'),最终以未被开发或细分的形式出售获利。 纳税人认为即使承认与Hume Property(该计划是为获利而开发,租赁及出售)相关的盈利计划存在,但根据Kratzmann案,该计划已经被放弃。因此,土地出售并不属于该计划的一部分。

但是联邦法院很快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事实与Kratzmann案件情况并不相符。

特别是,涉及Hume Property的盈利计划确实包含土地出售。而在Kratzmann案件中,盈利计划不包括土地出售。因此,Kratzmann案件不适用。此外,出售是在没有房屋租赁或细分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也涉及盈利计划的相关内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很难应用于Kratzmann案件,因为该案取决于土地出售是否构成盈利计划的一部分。为完整起见,在Rosgoe Pty Ltd v FCT [2015] FCA 1231案中,纳税人能够成功适用Kratzmann案,放弃有关房地产开发的盈利计划。但是请注意,该判决的先例价值有限,由于判决涉及私人约束裁定(PBR)异议的审查(法院必须接受PBR中所述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PBR事实表明所购房产”…不是为了获利而出售,而是为了实施盈利计划,随后再放弃。在PBR中这种描述说明其完全符合Kratzmann案件情况。但是请明确一点,联邦法院最终没有得出该计划是否真的被废弃的结论。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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