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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信托话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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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的新措施

简要地来说,税法修正案将把未成年人从遗嘱信托中获得的收入的税收减免加以限制,澳大利亚税务局已经出台了一些额外条件,以确保相应资产与已故遗产之间存在联系,从而使遗嘱信托收入成为“除外收入”,从而使未成年纳税人按照普通居民税率纳税。

具体来说,为了使遗嘱信托的收入被纳为信托“除外收入”,澳大利亚税务局拟定的S.102AG(2AA)将加入以下规定:

  • 应税收入必须是遗嘱信托从资产中获得的,并且,
  • 该资产必须要满足以下要求:
  • 要求一 :该资产是由于遗嘱、遗嘱抄本、法院命令(如第102AG(2)(a)条所述)而从逝者的遗产中转移到遗嘱信托的,并且该资产使受益人受益
  • 要求二:该资产中存在的收入或资本积累是符合第一项要求的资产产生的
  • 要求三:该资产是满足第二项要求的资产或已经满足这项(第三项)要求的资产产生的收入或资本的积累

税务贴士 注入资产可能导致行政问题

在没有资产注入遗嘱信托的情况下,该遗嘱信托的所有应税收入均属于“除外收入”,但须受税法第102AG(3) (4)条文所限制。

拟议的修正案为遗嘱信托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以避免允许将任何资产注入信托。否则可能会产生会计及行政上一些始料未及的问题,因为需要跟踪各种不同资产的应税收入,更不用说需要确保以合理的方式相应地分配可扣除额。

收入必须来源于资产

拟议新措施的第一部分规定,遗嘱信托的应税收入须来自资产,而根据第102AA(1)条,资产可以不论是实物或非实物,并包括金钱。此外,第102AA(4)条规定,资产的定义还包括税务局认为代表该资产的资产所得收入。此举的效果是容许符合要求的资产(即符合以上三项规定中任何一项的资产)由一种资产类别转换为另一种资产类别,但仍可维持其符合要求的地位(即转换后的资产所衍生的收入亦属信托的“除外收入”)

 

 

Tags: Trust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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