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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信托话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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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的资产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中的任何一个

一但确定遗嘱信托有关的应税收入是由资产所产生的,那么该资产必须符合3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才有资格获得S.102AG(2)(a)条的税务优惠待遇。这3项规定均旨在确保与已故遗产无关的资产不会被注入遗嘱信托,以赚取第6AA条款的“除外收入”。

第一项要求 -- -- S.102AG(2AA)(b)(i)草案

大体上,如果资产是根据遗嘱从逝者的遗产中转移到遗嘱信托中,以使受益人受益,则自动符合第一项要求。这一要求确保了作为“除外信托”收入来源的资产与产生遗嘱信托的已故资产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从本质上讲,这一要求的效果是将与已故资产无关的资产排除在外,从而使这些无关的资产无法享受税务优惠待遇。

此外,这一要求也是为了确保只有被逝者列入受益人类别的受益人(而不是后来增加的实体)才有资格获得信托收入。

第二项要求---- S.102AG(2AA)(b)(ii)草案

第二项要求旨在涵盖税务局认为是来自符合第一项要求的资产的收入或资本积累 (即根据遗嘱从已故资产中直接转移给受益人的资产)。这就有效地保证了在遗嘱信托中,凡是代表未分配的信托收入或该类资产的进一步的资产收入(即转让资产的任何收益)也可以作为“除外信托收入”。

第三项要求 -- -- S.102AG(2AA)(b)(iii)草案

如果税务局认为,任何资产是符合第二项要求的资产的收入或资本的积累,或者是以前已经符合第三项要求的资产,则将满足这第三项要求。这项规定只是将遗嘱信托资产进一步扩展至第二项规定所涵盖的任何收益及任何资产的累积(等等),以确保它们在遗嘱信托中可被视为除外信托收入。

 

 

Tags: Trust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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