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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信托话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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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局之后在现行的6AA条款的措辞方式上发现了一个缺陷,造成了一个明显的漏洞。这一缺陷有可能使税务减免的优惠被加以利用。

具体来说,如果某项资产被注入(如转让或借出)遗嘱信托,则该被注入的资产所衍生的应税收入在分配给未成年受益人后也能够适用于减免税率,因为该资产并不是由逝者在遗嘱中指示遗嘱信托所持有的。

目前,税法6AA条款受到S.102AG中新加的两条反避税条款的保障,大致如下:

  • 如任何直接或间接与遗嘱信托资产发生交易的双方没有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例如遗嘱信托向关联人士出租的房屋租金大幅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则只以市场公允价格计量信托的应税收入(即租金收入)。更多细节请参阅102AG(3)
  • 如果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为确保应税收入而订立的协议或计划而产生的“除外收入”则该该应税收入不会被定义为“除外收入”。更多细节请参阅102AG(4)

因此,如某项资产以低于其市值的价格(即非公允价值)转让给遗嘱信托,则该项资产所衍生的任何应税收入都很可能会导致第102AG(3)条的实施。在此情况下,虽然所得的应税收入(例如租金或股息)可能是公平交易的金额,但如果遗嘱信托与出让人是公平交易,则根本不会有任何资产被转让。如果没有转让任何资产,那么就不会产生应税收入,也就是说,从该资产中产生的收入将不属于应税收入。

这些现有的反避税条款似乎适用于将资产不适当地注入遗嘱信托的情况,从而防止税法的漏洞被利用。然而,尽管如此,政府还是建议引入一些新的措施,以消除这一问题。

 

 

Tags: Trust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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