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受益人的税收减免背景
简而言之,未成年人(即在有关财年结束时未满18岁的人)所得的收入,根据第税法6AA条款的规定,按减免税率(penalty rate)征税。这包括未成年人直接取得的收入,以及信托(包括遗嘱信托)分配给未成年人的收入。尽管针对未成年人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减免税率进行征税,但是这一规定有两个重要的例外,即:
- 未成年人是在财年结束时从事全职工作的未成年人,或是患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具体细节请参见102AC
- 未成年人所获得的收入是“除外收入”或该收入来自“除外信托”,具体细节请分别参见102AE和S.102AG
在遗嘱信托的情况下,如果分配给未成年人的信托收入符合“除外信托收入”的条件,对于有未成年子女和/或孙子女的遗嘱人来说,可以获得重要的税务筹划机会,因为除外信托收入一般按普通居民税率征税(即不适用减免税率penalty rate)。
具体来说,根据税法第102AG(2)(a)条规定,如果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分配收入是由于以下原因而产生的,则该收入是“除外信托收入”:
- 遗嘱、改变或修改遗嘱条款的法院命令;或
- 有关无遗嘱者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定
换言之,只要分配收入的信托是根据遗嘱产生的,则未成年受益人获得的所有分配收入均属于“除外信托收入”,所以税法第6AA 条款的减免税率将不适用,取而代之适用的是普通居民税率。
税务贴士 – 6AA条款遗嘱信托的例外情况
第 102AG(2)(a)条的宽免措施,旨在适用于遗嘱信托,即受托人根据其遗嘱的指示,将逝者拥有的一项或多项资产作为遗嘱信托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资产产生的所有应税收入都将是信托正常收入以外的收入(即不是由信托日常经营产生的),专业术语我们将其称为“除外应税收入”。此外,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在之后的年度中进一步产生收入,即收益上的收益,则该收入也属于信托除外应税收入。
如果出售此类资产,并将收益重新投资于另一资产,则该另一资产所产生的应税收入也将是除外应税收入(即,该另一资产是否属于逝者拥有并不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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