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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逝者遗产和遗产受益人的税务话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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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例 外国居民逝者和居民受益人

   丹尼在20021112日购入了一个住宅,并且在20081010日之前,都将其作为他的主要住所。20081010日之后,他搬去了巴塞罗纳去住,自此后,从澳洲税收目的上,他成为了外国居民。当丹尼离开后,该住宅被承租人租用。

   201946日,丹尼去世了。在他死亡时,他依然属于外国居民,且自200810月到他死亡这个连续期间里,他都属于外国居民(即,大于6年),因此他属于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居民。

   他的女儿,凯蒂,从丹尼那继承了这个住宅。在2019615日,她将这个住宅作为主要住所使用。直到她将这个住宅卖掉,凯蒂都一直居住在这个住宅中。在20221028日,她签了售卖住宅的合同,这笔交易的结算发生在20221210日。在整个期间内,凯蒂是一个税收目的上的澳大利亚居民。

问:当她卖掉这个继承的住所时,凯蒂能否应用主要住宅豁免?

可以,在这个案例中,可以使用部分的主要住宅豁免。

   在丹尼死亡时,他是一个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居民,因此,他应计的主要住所期间(即,从20021112日到20081010日)可以应用主要住宅豁免。而且,因为无法获得死后两年内税务减免,自丹尼死亡那天到凯蒂搬入住宅那天(即,从201946日到2019614日),这个期间都可以应用主要住宅豁免。

   但在这个资本利得事件发生时,凯蒂是澳大利亚居民,因此在她搬入这个住宅到售卖这个住宅所有权的期间(即,2019615日到20221010日)可以作为部分的主要住所豁免计算中的主要住所期间,从而应用部分的主要住宅豁免。此外,凯蒂的与这个住宅相关的成本基础将会和丹尼临死前的这个住宅成本基础一样。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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