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文中提到的新住宅用房的定义:
一般来说,自成为新的住宅用房以后,被连续出租至少五年的房屋,即使满足其中一个(或多个)新住宅用房的定义,都不能被认定为新住宅用房。出租时间的连续性不会因为租期之间的短暂间隔而被中断,因为这些住房仍然积极的活跃在租房市场上。但是连续出租时间不包含私人使用的时间和没有用于出租的闲置时间。详情请见《商品及服务税法案》中的第S.40-75(1)和《商品及服务税草案2003/3》。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及服务税预扣规则不适用于出售那些通过对建筑物进行重大翻修而创建的新住宅用房,或出售那些已经被认定为商业住房的房产的情况。详情请见附表1中的第S.14-250(2)(a)。
税务小贴士 – 闲置土地不是住宅用地
澳大利亚税务局不认为出售闲置土地是出售“新住宅用地”(即使这块土地被化为住宅用地区域),因为它没有提供住所和基本的生活设施(因此无法被用作居住或住宿)。 详情请见《商品及服务税草案2012/5》。
然而,闲置的土地有可能会作为“潜在的住宅用地”而需要对其征收商品及服务税(之后将讨论)。
《商品及服务税法案》中的第S.40-75中包含了其它对“新住宅用房”定义的修改。这些修改并不广泛适用,所以我们这里也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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