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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者所面临的资本利得税(CGT)和商品及服务税(GST)的话题(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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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住宅用地’的含义 

当涉及到潜在住宅用地的供应,商品及服务税的预扣税规则仅应用于当该土地包括在一个房产细分规划(property subdivision plan)中,且该土地不包括任何商业目的的建筑的情况。此外,若一个注册了商品及服务税的买家完成了收购,且被收购土地至少有部分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目的,则此次收购是不包括在本规则中的。 

在《商品及服务税法》的S.195-1中定义了‘潜在住宅用地’为:现在不含任何作为居住房地产的建筑,但被允许用于住宅目的的土地。 

即使某些土地的使用是需要遵循当地政府要求的(例如,某些地方建造房屋是需要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这些土地仍是被允许用于住宅目的(然后因此可能被判定为潜在住宅用地)。另外,即使土地已被划分为交易用,商业用或农业用,只要该土地在被划分的状态下也被允许用于住宅目的,就不会将该土地从潜在住宅用地中排除。另一方面,土地是否被允许用于住宅目的,是不会被土地所有者施加的任何限制所左右的。以上参考法律配套裁定法案2018/4(LCR 2018/4)的段落23到29。 

参考《商品及服务税法》的S.195-1,对于属于房产细分规划的潜在住宅用地的供给,该土地必须属于一个(以任何形式)在澳大利亚法律下注册的房产细分规划中(例如,在分契式所有权计划或细分土地的计划中)。如果买家购买一块属于房产细分规划的空地,这通常就是包括了房屋和土地的打包供给。以上参考法案的解释性备忘录(the EM to the Bill)的5.14段落(介绍了商品及服务税预扣税规则)和法律配套裁定法案2018/4(LCR 2018/4)的段落32至34。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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