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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费用的可抵扣性(六)- 常规工作地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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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常规工作地点(某个或多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从而将第二个或是之后的地点作为常规工作地点。

税务局于《税收裁定草案2019/D7》第二十六段中表示,在判定是否有了新的常规工作地点时,通常可以采用“三个月原则”来进行判定。在该原则下,如果员工已在或将要在新的工作地点展开持续三个月或更久的工作,那么通常来说该地点将被认为是其新的常规工作地点。

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该原则中的“三个月”要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中的期限将可以进行延长或者缩短。可能影响“三个月原则”的因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 工作的性质对于履行短期劳工合同的员工,即使其前往新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时间少于三个月,相较于长期员工来说,该地点更有可能被认定为短期员工的新常规工作地点。

 

  • 频率方面在考虑员工是否有了新的常规工作地点时,前往该地点的频率次数将被考虑在内。期限可能长于或短于三个月,需要参考其工作安排中的具体情况而定。
  • 如果在某个时间段内员工经常性前往该工作地点,即使总时长短于三个月,也无法单纯因为时长短于“三个月原则”而将该地点排除在常规工作地点之外。
  • 同理,即使总时长达到过超过三个月,如果员工不常前往该地点的话,那么该地点也可能不会被认作是该名员工的常规工作地点。在这方面,税务局于《税收裁定草案2019/D7》第二十六段中表示,如果员工在四个月内每两周才去一次,那么通常来讲该地点不会被认为是其常规工作地点。

 

  • 出于员工自身选择在判断员工是否改变了其常规工作地点时,将会考虑员工自身的选择方面。当员工自己选择在新的办公地点进行工作时(而不是被其雇主要求),便很有可能将该地点视作其常规工作地点。

 

  • 在工作期间受到雇主的指示而进行交通旅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前往新的工作地点通常将被视为是其工作职责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开始工作的前提条件)。

 

当员工的常规工作地点发生了改变时,前往其新工作地点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将无法用于抵扣。理由是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具有私人性质并且将被视为开始工作的前提条件。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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