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员工交通费用的可抵扣性(九)- 住所与“转乘点”

0 Comments

 

在某些情况下,员工(通常是飞入即出(fly-in-fly-out)的员工)通常需要在其进行大部分工作内容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工作。这类员工通常来讲需要先抵达“转乘点”后,在进一步转乘至他们的常规工作地点(例如,矿山等)。

一般来说,往返于住所与转乘点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这是因为该交通活动被视作是其开展工作内容、履行工作职责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满足某一条件的情况下,或许可以抵扣转乘点与常规工作地点间的交通费用,具体条件是员工需要能够证明其工作内容与这类交通活动有紧密的关联性。

为了使往返于转乘点与常规工作地点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能够用于抵扣,相关交通活动的性质必须与员工的工作性质有关(例如,工作地点位于郊外),而不是出于员工的某些个人原因(例如,员工所选择的居住地点)。进行相关判定时需要考虑某些因素,其中包括:

  • 员工位于转乘点时是否便开始了工作。
  • 在往返于转乘点与常规工作地点的期间,员工在本质上是否处于雇主的指示之下或掌控之中。
  • 《税收裁定草案2019/D7》第十一段中所提到的条件(详见关于本话题的过往博客更新)是否成立。例如,如果相关交通活动发生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内,并且员工在往返于转乘点与常规工作地点间的时长仍然算在薪酬内的话,那么相关交通活动与其工作职责间的联系便更易被证明。

 

在判断相关的交通安排是否具包含以上所提到的特性时,需要着重考虑安排的形式、安排的本质、员工雇佣合同的内容、任何适用的奖励以及工作内容的实际需要。

在没有满足以上所提到的特性的情况下,这类员工可能无法抵扣往返于住所与常规工作地点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即使是交通过程中包含了一个转乘点的情况。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Related Post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