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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费用的可抵扣性(八)- 替代性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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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工作地点”是指基于员工工作职责,需要其前往除了常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点。这其中可能包括客户的办公场所或住宅,以及雇主要求其前往另一处进行工作的地点。

在《税收裁定草案2019/D7》中,税务局保持其针对往返于住所以及替代性工作地点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的立场,即通常来说员工可以抵扣这些交通费用,并且这些费用通常被当作是产生自员工的创收活动中,即使员工在该替代性工作地点或旅途中偶尔处理私人事务,也不会改变其性质。

但是,如果住所与替代性工作地点间的交通是出于个人方便或选择上的原因,那么该名员工将无法申请抵扣这类交通费用。同理,如果根据该名员工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职责,认为其办公地点的选择是无关紧要的,那么其交通行为将被视作是出于方便性的选择,所以同样无法申请抵扣这类费用。

 

往返于数个工作地点(不包括住所)

通常来讲,员工往返于数个工作地点(并且任意地点都不是其住所)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是可以用于抵扣的,但是需要证明这些交通对于其工作内容以及职责来说是必要的。在这一方面,相关的工作地点包括同一雇主名下的不同办公地点、该雇主的客户的地点以及与该名员工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其他任何地点。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名员工的交通活动是出于某些个人原因或情况,相关的交通费用则不能够进行抵扣。如果往返于不同地点间的需求是由于不同的雇主或者创收活动的话,同样将不可抵扣其中的交通费用。但是,如果能够满足《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中第S.25-100条中所列出的所有条件,则可以申请抵扣这类费用。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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