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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二)- Kratzmann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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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用先例-Kratzmann案的决议 (一)

很多纳税人试图依据Kratzmann v FCT (1970) 44 ALJR (‘Kratzmann’ 案) 的决议,认为利润在放弃盈利计划后获得,不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因此,该利润仅以“资本账目”形式征税)

作为背景,在Kratzmann案中,纳税人购买土地的目的是建造一栋包括商店,办公室和公寓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将部分出售,以抵扣成本。余额将保留用于出租。由于财政困难,纳税人最终放弃了建造房屋的想法,并以牟利的方式出售了土地。专员试图对这笔交易征税,将其作为盈利计划的一部分(产生所得税),但最高法院不同意,认为该笔交易仅是“一项资本资产的变现”,仅此而已。

为了理解该决议,最高法院针对该案提出其观点,即尽管土地构成了盈利计划的一部分,但该计划不涉及土地出售。相反,该计划涉及建造公寓,将公寓出售来抵扣成本后,以使纳税人拥有大量资产,从而构成利润(尽管是未实现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出售不会像在放弃盈利计划(狭义)之后发生的那样被纳入盈利计划。

从本质上讲,Kratzmann案中的纳税人是成功的,因为他能够使法院相信收购土地是为了建造一栋建筑,并将其用于投资目的,而非出售公寓来抵扣成本(但不是从中获利)。也就是说,纳税人没有从出售土地中牟利的意图。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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