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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费用的可抵扣性(四)- 往返于住所与常规工作地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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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以外(例如,待命中的员工或是需要运输大型设备的员工),税务局认为往返于住所与常规工作地点之间所产生的常规交通费用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

原因是税务局认为,这些常规的交通费用并不产生于员工的创收活动中。除了交通履行中所包含的私人性质外,常规的交通旅行只会被当作是进行工作的前提条件。

以上所提到的判定结果不会仅因以下情况而改变:

  • 在去常规工作地点之前,出于自愿选择或方便的考虑,在家中进行某些工作上的任务;
  • 在去常规工作地点的途中进行某些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例如,在火车上处理工作邮件);
  • 工作时间内的交通活动;
  • 住宅距离其常规办公地点间有很长一段距离;
  • 一天内需要在住宅与常规工作地点间往返数次(例如,教师在工作时间外开车去学校参加家长会);
  • 由于住宅与常规工作地点的地理位置原因,交通工具的选择上受到限制(例如,住宅的附近没有公共交通);
  • 获得了针对交通方面的补贴;
  • 加班或轮班工作(轮班的开始或结束时间出于夜晚);或是
  • 在前往常规工作地点的旅途中稍作停顿以处理偶然的工作任务(例如,一名秘书在其前往常规工作地点的过程中购买报纸)。

在以上所有的情况中,交通旅行的目的是只为了能够顺利开展其工作内容,而不是与创收活动直接相关。换句话说,这些交通事例只是开展其工作的前提。

 

在什么情况下,某一工作地点将被视为该员工的常规工作地点?

对大多是员工来说,他们于某特定雇佣关系中,通常开始并结束工作的地点将被视为其常规工作地点。

在某些情况下,对常规工作地点的判定可能并不简单明了,特别是当员工在数个不同地点进行工作并且没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情况下。在这些情况下,他们的常规工作地点通常会是其开展工作内容并且接受雇主指示与控制的地点。这将综合多方面细节来进行判定,比如,员工的雇佣合同内容,习惯做法以及工作内容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单名员工可以拥有多个常规工作地点。当员工需要经常性前往某工作地点时,该工作地点便可能作为该名员工的额外常规工作地点。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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