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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二)- 盈利计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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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列举了有关业务属于运营或商业性交易的关键因素, 包括:

  • 纳税人收购土地及处置土地的意图或动机。例如,与因该目的而收购的土地相比,被细分和出售的继承土地更不可能从事商业交易。
  • 运营或交易的金额以及所寻求或所获利润的大小
  • 运营或交易本身的性质及规模,纳税人进行其他活动的本质及规模(例如:如果纳税人通过另一实体进行房地产开发,也视为商业性交易)
  • 纳税人亲自参与交易。一个因素是否相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相关,取决于案例的实际情况。

 

有关“收入账目”的转售建造:

《税收裁定草案92/3》包含有关房地产交易且被视为盈利计划的常见例子,如下所示:

  • 纳税人收购土地,其目的是在土地上建造两栋联排别墅,待完成后出售。
  • 纳税人将其后院划分并在空地搭建单元房,待完成后出售。

此类房地产的出售仅涉及 “资本账户”(仅以“资本资产”体现)。因为开发涉及建造待售房屋,大规模或后院划分和用于出租目的的房产处置。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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