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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二) - 盈利计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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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放弃盈利计划吗?(一)

依据《税收裁定草案92/3》,税务局提供了有关是否必须通过最初计划交易构成盈利计划的方式获得出售房产的利润的指导。遗憾的是,就此问题而言,税务局表示如果纳税人进行商业性交易并以一种特定方式牟利,但实际是通过另一种方式获利时,则所得税收入产生。因此,当纳税人通过出售而盈利,但最终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强制收购,公司清算或实物分派)赚取利润时,则可能产生盈利计划。

税务局依据Moana Sand Pty Ltd v FCT [1988] FCA 401 (Moana Sand 案)的判决来支持其观点。

针对此案,纳税人出于以下两个目的收购土地:

(a)出售土地上的沙子,以及

(b) 随后持有土地直到其成为 “成熟” 的可细分土地,然后将其出售给另一个家族企业以作价细分或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得财务收益最高的那个为准)。一般而言,法院认定通过强制收购的方式处置土地而产生的利润视为收入。税务局表示此案为以下论点提供了依据:纳税人意图牟利的方式与最终盈利的方式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这种观点的实际结果是,根据税务局的说法,纳税人很难在获得土地后放弃最初的获利意图,从而将一种收益资产转化为一种资本资产。例如,纳税人为了开发住宅单元用于出售而收购土地,但后来决定不出售该单元,而是决定将该单元用于长期出租。针对单元房出售,纳税人可能辩称利润是作为盈利计划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即,出售不仅仅是一种资本资产的变现)。参见《税收裁定草案92/126》。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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