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员工交通费用的可抵扣性(一)

0 Comments

 

税务局于2017628日发布了《税收裁定草案2017/D6》,该草案提出了税务官员在依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中第S.8-1条判断员工交通费用的可抵扣性时,应考虑的关于一般性原则的初步观点。该草案整合了过去各种裁定(目前已撤回)中所包含的观点的同时,还特别着重于以下方面的可抵扣性:

  • 员工产生的交通运输费用(例如,乘坐飞机、火车、出租车、汽车、公交或是其他交通工具);以及
  • 员工出差时所产生的住宿、餐饮以及杂费

 

税务局随后宣布了《税收裁定2017/D6》将被分为两个部分并且重新发布。具体来讲,将发布两项新的裁定草案,其中一项将针对员工交通运输费用方面的可抵扣性,而另一项将针对员工在出差时产生的住宿、餐饮以及杂费方面的可抵扣性。

其中第一项新裁定草案,也就是《税收裁定草案2019/D7,发布与20191213日,针对员工交通运输费用可抵扣性方面的判断提供了指导方针。该法案将作为本话题的主题进行讨论。

《税收裁定草案2019/D7》也适用于涉及员工福利税的情况,将应用于判断当雇主向其员工提供与交通运输相关的员工福利时,能否应用“原本便可抵扣”规则。但是,在关于从事巡回工作(或某些其他问题,列于该草案的第四段)的员工所产生的交通运输费用可抵扣性的问题上时,该草案并没有涉及“证实”规则。

另外,税务局还指出,当《税收裁定2019/D7》中的某些内容如果与《税收裁定2017/D6》中的内容相冲突时,应当以《税收裁定2019/D7》中提到的原则为标准,因为该草案代表了税务局当前的看法。

针对前面所提到的第二项裁定草案,也就是关于员工出差时产生的住宿、餐饮以及杂费方面可抵扣性的具体内容,将于2020年内由税务局进行发布。在该草案发布前,税务局仍然认可,将员工因公务离家21天或更短的时间作为出差性质来对待,而不是以不在家中居住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员工出差时产生的任何住宿、餐饮以及杂费通常来讲将可继续用于抵扣,并且从雇主那里所获得的任何津贴通常将被视为应记旅费。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Panbo Ye

I help people discover POWERFUL unknowns in Tax Ideas | Wealth Strategies | Retirement Planning | Finance Solutions!

Leave a Reply

    Related Post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