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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者所面临的资本利得税(CGT)和商品及服务税(GST)的话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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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家有能力去帮助买家避免预扣税义务(或降低应用于买价的预扣税税率)时,考虑到预付预扣税对现金流的不利影响,一般来说,这样做也是将卖家的利益最大化。 

这是因为外国居民资本增值预扣税是一种非最终预扣税。当预扣税额由买家预付(例如,在交易完成时),卖家有权获得的(数额等同于预扣税额的)可退还抵免额仅在卖家进行相关财务年度的纳税申报时才能使用。因此,在买家支付预扣税的时间点,和卖家因该预扣税产生的抵免额而获利的时间点(例如,在进行他们的所得税申报时,通过应用这些抵免额去冲抵他们的应纳税款)之间,会产生一个时间差。 

税务贴士——申报抵免额的时机 

当一个资本利得税资产获得了资本利得(且因此需要缴纳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税)时,抵免额可在由于该资本利得产生纳税义务的同一财务年度申报。参考《2017年税务管理(权力补救—关于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税)决定》(‘CRP 2017/1’)。更重要的是,CRP 2017/1凌驾于抵免额获取的一般时间规则之上(否则,一般时间规则仅会允许在预扣税支付的财务年度申报抵免额)。 

关于应用CRP 2017/1的一个例子是当在20203月(即,2020财务年度)进入一个售卖澳大利亚房地产的合同,然后该合同的完成实在20209月(即,2021财务年度)。根据CRP 2017/1,税务抵免额(即,预扣税额)的使用可能是在进行2020财务年度纳税申报时(即,在卖家因此资本利得而产生纳税义务的财务年度),而非在进行2021财务年度纳税申报时(即,预扣税被支付的财务年度)。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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