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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服务收入相关话题(九)- Douglas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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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s v FCT案件

在最近对道格拉斯案的判决中,联邦法院确认纳税人没有满足“结果测试”。

Douglass案件的真相

Douglass先生( “纳税人” )是一名电子工程师,他与妻子合伙经营工程咨询业务。纳税人是这项业务的唯一服务提供者。在2013年和2014年会计年度,纳税人出任一个大型采矿和资源基础设施项目的 “首席工程师” ,并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纳税人与其妻子的合伙企业通过一家劳务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向该采矿公司提供服务。

为采矿公司提供服务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收入来源,纳税人可以在不同的工作场所工作,如在客户提供的工作场所、远程办公,或是自己的家中工作。所有相关发票上的收费金额都是通过对纳税人的工作时间乘与小时收费率来计算的。该合伙企业的所有营业收入均由纳税人及其配偶平均分配,但是该合伙企业并未获得CommissionerPSB裁定。

在经过审计之后,税务局向纳税人发布了评估报告。报告指出:根据合伙企业的收入以及纳税人的PSI,虽然它满足“结果测试”,但是并不是PSB

纳税人反对这项评估,为自己辩解到:在相关收入年度内,因为符合“结果测试”,合伙企业正在进行PSB工作。第87.84)条指出:在实践中,纳税人的义务必须是根据惯例产生的。所以他的反对意见被驳回,纳税人要求AATATO的异议决定进行复审。

在AAT之前,纳税人声称:独立承包商都是为了取得结果而存在的,并且没有例外。他声称:在任何合同约定开始时,就保证能一定能达到结果通常是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而且所有的工程师,无论是受雇的还是独立签约的,都是为达到一个结果而工作的。

 

AATDouglass案件的裁决

AAT同意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调查结果,即合伙企业不符合 “结果测试” 。纳税人提供的证据都不支持他所说的他受雇于 “产生结果” 的说法。AAT也找不到任何充分的理由来接受纳税人的论点。

纳税人的证据最多是指出了一种普遍性,即所有工程师都是为了成功完成项目或实现预期结果而工作的,AAT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普遍性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AAT,这一论点不仅因其非常普遍性而无效,而且还因为有其他证据表明,与项目完成或结果有关的义务,在签订合同时通常表达的不够完备或具体。它们只在工作过程中、在补充文件中或通过承包商顾问之间的口头讨论加以阐述。

 

联邦法院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纳税人辩称AAT颠倒了s.87-184)。也就是说,在其恰当的解释下,该条款使得个人纳税者能够满足结果检验的第一个标准(即,收入是用于“产生结果”的要求),即使纳税人在相关年度的收入不是产生结果的收入,也需要能够证明这是该行业独立承包商的惯例。所以联邦法院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认为s.87-18中的文本和结果测试的上下文都不支持纳税人的解释。换句话说,在应用结果检验时,“行业惯例”本身并不是决定性的。相反,这只是需要考虑的问题。AAT早前发现纳税人未将收入纳入其报税表“并将其定性为严重粗心大意”,但纳税人的主观观点是“对立法规定的自利误解”形成的。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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