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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服务收入相关话题(三)- 规则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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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服务企业测试

当纳税人来自同一来源(同一客户或是该客户的关联方)的财年总个人服务收入不超过80%时, 便满足了第S.84-15(3)条中的“80/20”测试。也就是说,“80/20”测试是针对个人服务收入的来源而进行考量的。

纳税人除了需要通过“80/20”测试以外,还必须满足以下三点其中的一点,才能将其视为从事个人服务企业:

1)“不相关客户测试 在财年内,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相关财年内,个人或实体向两个或以上实体提供了服务以获得收入,并且向其提供服务的实体之间以及与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间必须是不相关的;同时
  • 所提供的服务是其个人或实体向公众发出邀请的直接结果。

向公众发出邀请的形式包括在报纸、杂志、或企业名录中刊登广告、建立网站、或是进行口口相传。但是为了满足这一项要求,个人或实体不仅需要证明相关邀请的存在,还需要证明这些邀请直接导致了相关工作的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或实体仅仅是向某些劳工中介提交了备案,以显示其随时可以工作的话,将不能被视为做出了邀请以满足以上要求。详见第S.87-20(2)条。

 

2雇佣测试 当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雇佣了一个或多个实体以展开工作(不包括其本人),并且财年内的总工作量的至少20%由被雇佣的实体完成的话,该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则被视为满足了这一测试。如果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在财年内超过半年时间,都带了学徒的话,也会被视为满足了这一测试。详见第S.87-25条。

 

3营业场所测试 如果在整个财年内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话,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将被视为通过了该测试:

  • 个人或实体主要在该营业场所进行工作以获取个人服务收入;
  • 该营业场所为其个人或实体专用
  • 该营业场所在所处位置以及空间上独立于其个人或实体(或其关联方)的私人场所;
  • 该营业场所在所处为主以及空间上独立于接受服务的实体的场所(也就是客户的场所)。详见87-30

在纳税人未能通过结果测试以及“80/20”测试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官员申请判定其是否能被归类为从事个人服务企业。详见S.87-15(1)(a)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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