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个人服务收入相关话题(二)- 规则概述(二)

0 Comments

 

通过“结果测试”

第S.87-18(1)条规定,当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总个人服务收入的至少75%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该个人或实体便通过了“结果测试”:

  • 收入的产生是由于达成了某一结果大体来讲,判例法已经指出对于获得某结果的判定因素中,需要包含相关服务行为是为了实现合同中列出的特定结果这一因素。其中重要的一项指标是只有在双方所约定的结果达成后,才进行款项的支付,而不是根据提供服务时的时间消耗程度来进行决定。请参阅 World Book (Australia) Pty Ltd v FCT 108 ALR 510案以及《税收裁定2001/8》中第114段。

 

  • 需要提供相关设备或是工具为了达成某结果而进行相关工作时,如果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被要求提供相关的设备或是工具,那么其将被视为满足这一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工作内容不需要有设备或是工具的参与,并不会因此使相关个人或实体违反这一条件。请参阅《税收裁定2001/8》中第124130段。

 

  • 该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需要承担工作中产生的缺陷所造成的费用如果该个人或实体需要面对产生费用以弥补工作缺陷的商业风险,那么大体上讲他们则被认为满足了这一条件。请参阅《税收裁定2001/8》中第131段。

 

根据第S.84-18(4)条,在讨论以上三点因素时,需要考虑到其行业的特殊性或行业惯例,也就是说如果这类工作交给某第三方独立实体时,他们会如何操作。

在这方面,行政上诉法庭于Taneja v FCT [2009] AATA 87案中指出,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某些个人或实体提供安全保障,这是由于这些个人或实体有时无法提供书面合同以证明其收入是为了达成某一目的或结果。例如,如果某行业的习惯或惯例,是从事工作活动一向是为了获得某一结果,那么这或许能够予以证明某相关个人或实体被支付的薪酬是为了产生某一结果。

在另一方面,该规定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也就是书面合同中明确指出即使没有达成某结果,依然会对其个人或实体进行支付的情况。在这一点上,行政上诉法庭的观点是,如果要予以特殊对待,则需要对整个行业的对待方式进行修改,这样会与第S.87-18(3)(a)条所代表的立法目的产生冲突。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