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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服务收入相关话题(四)- Fortunatow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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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 Fortunatow先生(本案中的纳税人)是一名商业分析师,他通过一家公司(本案中的“个人服务实体”,并且他是该家公司的唯一董事)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通过该实体与数家招募机构间的合作,纳税人得以向数类机构提供服务,这些其中包括了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国防承包商、大学、银行以及大型企业等机构。

 

  • 该纳税人的个人服务实体(他的公司)在领英网站上有着公司主页,以展示纳税人过去的工作经验以及所持技能。纳税人确保了其主页的资料保持最新状态,并且向主页查看者展示其能够进行预约的时间,也就是在当前的项目完成后的时间。另外其展业页面还包含了下面一段话:“如果您的项目需要商业分析师或是项目经理的帮助,我可以为您提供该服务。”

 

  • 通常来说,纳税人工作中需要执行指定的任务,并且根据相关了解,他需要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交付结果。

 

  • 该个人服务实体的2012以及2013财年报税表中的收入分别为166000澳元以及121000澳元。该个人服务收入来自八个不同的终端客户。另外,该实体并未向纳税人支付任何薪酬的同时,在这两年中,纳税人的个人报税表中也未申报任何收入。

 

  • 公司将其中的个人服务收入以“管理费”的名义转到了一个家庭信托名下。这些管理费用被该公司用于申请税务抵扣,使得其应税收入被降至零。与此同时,信托获得的收入被用以抵消租金损失。于是乎,最终的结果使得纳税人、个人服务实体以及家族信托在2012以及2013财年内未缴纳任何税款。

 

  • 在税务局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后,税务官员将其个人服务实体判定为非个人服务企业,并且将相关的个人服务收入归类为纳税人个人的收入。纳税人对税务官员修改后的税务评估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被驳回了。于是纳税人向行政上诉法庭提出了重新审议的请求。

 

该案中行政上诉法庭的判决

行政上诉法庭需要考虑一下三点:纳税人是否通过了结果测试、纳税人是否通过了不相关客户测试、以及是否应做出任何处罚决定。行政上诉法庭发现,纳税人未能通过结果测试,原因是该纳税人是基于进行相关工作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来收取报酬的,而不是产出某一结果。此外,纳税人还未能证明其个人服务实体的服务合同中,包含了对有缺陷的工作进行补偿的条款。

行政上诉法庭还发现其个人服务实体未能通过“不相关客户”测试,理由是纳税人在这两年中所服务的客户均来自于中间商的介绍(大部分是招募公司),并且获取终端客户并与这些客户打交道的责任在于这些中间商。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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