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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计划”的课税处理(二)- 税制第二步:计算资本损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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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本增值税前的土地问题

土地细分本身不会引起资本增值税问题,因此资本增值税前的土地将保持其之前的状态,土地所有者被视作在原始购置土地时获得了每一个细分的地块。参见S.112-25 和 《税收裁定草案7》。除一些例外情况外,如果原始房产是在资本增值税前购得的,则根据其有关规定通常可以免除分割土地的出售。

针对例外情况,S.108-55 and S.108-70规定,如果在1985年9月20日当天或之后资本增值税前的土地上发生了资本改进,则将其视为独立的资本增值税后资产。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在1985年9月20日当天或之后在资本增值税前的土地上建造的任何建筑都是该土地的独立资产(合同在该日期前生效的情况除外)。如果资本改进是一种独立资产,并且出售了土地,则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对资本增值税前的土地和改进进行分摊。参见《税收裁定草案9》。

课税小贴士-盈利计划支出被隔离?

作为盈利计划的一部分进行征税的交易,有关该计划的费用不会立刻抵扣。相反,费用是被隔离的,需要考虑净利润的计算,该净利润是包含在应纳税收入中。盈利计划的税收和业务中以交易股票的形式持有房产所产生的税收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在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时所产生的费用(如:利息)通常会被抵扣。

由此可见,如果房产交易不可能对资本账户进行征税(即:因为交易已超出仅是资本资产的变现的范围),则房地产交易更可能以开展房地产交易进行记录,而不是作为盈利计划征税。这是因为作为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征税(如:利息)通常会优于盈利计划的税收处理。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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