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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服务收入相关话题(一)- 规则概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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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实施个人服务收入规则的核心问题,是判断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所获得的相关收入是否应该被视为个人服务收入。关于“个人服务收入”在第S.84-5条中的定义如下:

“…如果您的普通或法定收入,或是其他实体的普通或法定收入主要是作为您个人的努力以及技能的奖励(或是若为您的收入的话,该收入则被视为是对您的奖励),那么该收入将被视为个人服务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收入中超过一半以上的部分,是针对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的努力或技能的奖励,那么该收入将被归类为个人服务收入。

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所获得的个人服务收入将无法被拆分。这是由于该类收入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被视为其个人的应税收入(也就是说,即使不是由其个人直接进行纳税,也是在涉及个人服务实体的情况下,通过薪酬的形式进行纳税)。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正在开展个人服务业务?

对于实施个人服务收入相关规定的一个重要例外情况,是当获得个人服务收入的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正在开展个人服务业务时。

如果没有税务官员提供的个人服务业务判决(将在未来的更新中进行讨论),某个人服务业务基本上被视为,是获取个人服务收入的个人,或是某个人服务实体(即收入中包含了来自某人或多人的个人服务收入的公司、信托或合伙企业),并且通过“结果测试”(请参阅S.87-18)或“80/20测试”(请参阅S.87-15(3))的同时,还通过了“非关联客户测试”(请参阅S.87-20)、“雇用测试”(请参阅S.87-25)或是“营业场所测试”(请参阅S.87-30)其中之一。

在个人获得个人服务收入,或是个人服务实体未能满足相关规定,从而无法被归类为个人服务业务的情况将适用个人服务收入的相关规定。对于适用于该规定的情况,其中个人服务实体所获得的收入将无法被拆分,并且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针对于个人服务收入来说,通常来讲只能抵扣某些“员工类”的费用。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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