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126-G部分的概述 – 固定信托的资产收益税转移
2010年《税法修正案(2009年第6号措施)》颁布了第126-G部分的资产收益税结转政策,以解决通常被称为“克隆信托”的有关问题。
广义而言,信托复制可以描述为复制现有信托的过程,即存在另一个与原信托条款及受益人相同的信托(复制信托),并且资产可以从原始信托转移到克隆信托。
信托克隆可用于多种目的,例如:
- 为保护资产,将信托公司经营的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分开;
- 作为继承或遗产计划的一部分,将资产控制权转移给下一代;
- 用于财产分割
从税务角度来看,为任何资产设立信托会触发资产收益税事件(CGT Event)E1,而将资产转移至现有信托则会发生资产收益税事件E2。具体情况可以分别参见S.104-55和S.104-60。
对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资产收益税事件存在的一些例外情况,我们通常将其称为 “信托克隆例外”,即在将资产转移到克隆信托时,可以不触发资产收益税事件。
然而,税务局担心克隆信托的例外情况被用作资产收益税重组的工具,特别是在涉及全权信托的情况下。因此,自2008年11月1日起,该例外情况被立法针对。
自废除信托复制的例外情况后,全权信托之间的资产转移便不再能够实现资产收益税的结转。相反,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利用税法第152分部的小企业资产收益税优惠政策来减免资产收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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