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TA2019/2 澳大利亚税务局提出了哪些针对性的安排?
澳大利亚税务局正在审查某些安排,据称这些安排允许单位信托利用126-G结转条款进行信托重组,有效地将资产出售给公平购买者,而不产生资产收益税后果。
大体上,根据这些安排,单位信托的受托人(即转让信托)以商定的价格向公平购买者出售有大量未实现资本收益的资产,以用于:
- 将有关资产转让予新单位信托(接收信托)的受托人,以换取产生对转让信托的债务的购买价;
- 选择适用第126-G资产收益税结转的方式来转让该资产;
- 买方在接收信托中认购与购买价相等的新信托份额;以及
- 收款信托以发行新信托份额的方式,用所得的资金偿还转让信托的债务;
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通过达成这些安排,而不是直接将资产出售给买方,尽管资产的基本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但转让信托有效地避免了本应在出售资产时产生的资本收益税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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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产收益税(CGT)结转的税务制度话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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