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遗产和遗产受益人
如果住宅(或住宅的所有权)在个人去世后转给法定个人或已故遗产的个人受益人,则在适用的情况下,当法定个人或受益人最终处置该住宅(或其所有权)时,可适用特别规则,从而获得全部或者部分MRE(Main Resident Exemption)
这些特别规则也作了修订,以确保在适用于已故遗产和遗产受益人的规则中,反映出在适用于外国居民的限制。因此,视乎死者及/或遗产受益人是否为外国居民,这些规则的适用性将有所不同。
死者在死亡时不是“除外外国居民”
如果死者在死亡时是澳大利亚居民或外国居民6年或以下(即他们不是“除外外国居民”),那么死者就该住宅所产生的MRE(Main Resident Exemption)可继续提供给受遗赠该住宅的死者遗产的受托人或受益人。详细情况请参见S.118-195(1)(c)。
具体来说,MRE(Main Resident Exemption)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来做期间上的划分:
- 死者生前以该住宅为主要住所的时期;
- 死者死亡后两年内的时期;及
- 在死者去世后的一段时间内,该住所是一下个人的主要住所(无论其居住身份如何):
- 死者的配偶;和/或
- 有权根据死者的遗嘱占用该住宅的个人
继承该住宅的受益人一般也可以将死者去世后的时间作为主要居住的时间计算在内。但是,如果该受益人在该住宅发生CGT事件时是“除外外国居民”(例如,该受益人随后出售了该住宅),则该受益人将无法获得由其自身权利所产生的任何MRE。具体情况请参见S.118-195(1A)(b)。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奇思妙税日程表进行咨询预约